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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881民初1766号

阅读次数:1142 编辑: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4-22 16: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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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2)皖0881民初1766号

吴鸾娇(34082119810425644X):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桐城市人民法院金神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