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881民初480号
陈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范岗三二一装饰材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8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耀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桐城市范岗三二一装饰材料厂支付货款91179元, 并承担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陈耀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