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桐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皖0881民初1904号
汪洋(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金山村河边1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71225521X):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神支行与被告汪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固定地址,无联系方式,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0.39元,信用卡透利息1975.76元,违约金2217.98元,累计欠款(账单余额)24184.13元 (本次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信用卡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卅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