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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81民初3782号

阅读次数:179 编辑: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08 09: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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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81民初3782号

程华本(342822196708012031):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8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程华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843.13元,信用卡透支利息1929.05元,违约金2195.02元,以上累计23967.20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3日起以实欠本金19843.1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被告程华本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