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81民初6239号
程诚
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青月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3年8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1月5日9时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四楼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