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81民初1721号
琚小龙(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810251212):
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范岗徽瑞制刷厂诉被告琚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8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琚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范岗徽瑞制刷厂货款124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47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桐城市范岗徽瑞制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琚小龙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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