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桐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0881民初5291号
蔡金贵(340821196406253712):
原告汪国胜诉被告蔡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881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金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汪国胜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汪国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负担206元,被告蔡金贵负担20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王文忠(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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